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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辉 李进纬 :20世纪7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转型及其历史意义
上传日期: 2018-04-17 作者:
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完成了一次转型。这是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但学界的研究却极为薄弱。(代表性成果有:《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李远、王晓霞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管理:背景及演变》(《环境保护》2005年第4期),蔡守秋、吴贤静的《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周早弘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管理政策分析与对策研究》(《湖南农业科学》2010年第7期)和唐旭斌的《新中国成立30年来农村环境的污染与治理》(《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等等。纵观已有研究成果,大都是简要回顾性的,缺少深入地考察。)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简要勾勒50~6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特征的基础上,深入考察7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转型的历史逻辑与过程,以期深化人们对改革开放前这一工作及其历史地位的认识。   20世纪50~6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特征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开始大规模使用化学农药,中国政府随之开始积极探索农药污染的防治问题。受各种历史条件的影响,20世纪50~60年代的农药污染防治工作(详见张连辉:《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农药污染防治》,《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总体上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以防治农药显性污染为重心   揆诸20世纪50~60年代颁布的农药污染防治文件,尤其是中央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农药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是围绕防治剧毒低残留的1605、1059、3911等有机磷农药导致的急性中毒展开的,偶或兼及剧毒亦残留性相对较高的有机汞农药导致的亚急性中毒。而对于当时用量最大(约占农药总用量的80%左右)的中毒高残留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及其导致的隐性污染(农药污染是指农药及其在自然环境中的降解产物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破坏生态系统,引起人和动植物急、慢性中毒现象。农药急性中毒(包括亚急性中毒)主要是由于采取错误施药方法、缺少相应保护措施、误食农药、施药后的短期内食用施过农药的粮蔬、服药自杀以及投毒等原因造成的,因表现迅速、明显,可称为显性污染。农药慢性中毒(包括致癌和致突变)主要是农药降解期较长导致的农药残留在动植物体内和环境中逐渐累积造成的,因不易察觉,可称为隐性污染。当前人们所关注的农药污染主要是指隐性污染。),几无涉及。当然,农药隐性污染并非完全隐匿于人们的视野之外。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药科研领域即开始关注农药残留问题,但由于50~60年代中国总体上处于推广使用化学农药的早期阶段,农药急性、亚急性中毒又是农药使用过程中最早、最易显现的突出问题,加之“大跃进”运动、“文化大革命”前期的极度混乱局面及中国环保意识尚未觉醒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农药残留的累积所引起的隐形污染问题自然关注较少。   (二)环保型防治理念尚未形成   这一时期,中国的现代环保事业尚未起步,工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在环境卫生理念下开展的,农业领域也基本如此。就农药污染防治而言,由于当时的农药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关注的是农药急性中毒问题,因此相关工作自然是在生产安全和劳动卫生理念与语境中开展的。这充分体现在当时出台的各种相关文件的措辞上。   (三)未有意识地将非化学植物保护手段作为农药污染防治手段   非化学植物保护(以下简称植保)手段主要有人工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包括培育推广抗性良种、改进农作物栽培制度与技术等)等,因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农药的使用,可作为农药污染防治手段。20世纪50~60年代,上述非化学植保手段在中国均有一定的发展。但受历史条件及人们认识水平所限,这些植保手段基本上并未被有意识地作为防治农药污染的手段来看待。这一时期中国主要倚重农药的植保方针,这种方针使得农业植保实践中产生了“重治轻防”和片面依赖农药防治的取向,导致了农药中毒事故频发、农药供给长期不足和农药植保效果下降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曾不同程度的提倡发展非化学植保手段,甚至萌生了“综合防治”的植保理念。到60年代中后期,中国植保理念与方针已在酝酿一次重大转型,却因“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而中辍。   20世纪7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过程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国生态环境问题快速凸显,并引起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重视。在他的推动下,从1970年起到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时,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中国环境保护意识逐渐觉醒。(一般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作为中国现代环保意识觉醒和中国现代环保事业开端的标志。关于中国现代环保意识觉醒的历史逻辑与过程,详见曲格平、彭近新主编:《环境觉醒——人类环境会议和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翟亚柳:《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8期;张连辉:《新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早期探索——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前中国政府的环保努力》,《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在此过程中,农药隐性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开始向隐性污染拓展,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理念逐渐转变为环保型。植保的现实需要与环保意识的觉醒,则使“综合防治”植保理念再受瞩目。   (一)农药隐性污染的显现   随着中国环保意识的觉醒,农药隐性污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凸显于世人的面前。   1.农药污染调查   当时人们开始关注农药隐性污染,并开展了一系列农药污染调查,其动因主要有二:   一是应对农药中毒和药害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初,各地农药中毒和药害事件屡有发生,促使地方乃至中央开展了农药污染调查。如,1970年,浙江省金华地区因不合理施用有机汞农药西力生,导致严重药害和人畜亚急性中毒,甚至影响了外贸和外援,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派出工作组与浙江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有机汞污染调查。[1]   二是源于对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的重视。1970年12月,周恩来指出:“对我们来说工业公害是个新课题。工业化一搞起来,这个问题就大了。农林部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农林又要空气,又要水。卫生部要预防为主,可以由农林部、卫生部两个部提出来。”[2]尽管周恩来是从工业污染的角度强调农林部门应重视污染防治问题,但对于人们关注农业领域的污染有很大启示意义。1971年4月27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工业“三废”对水源、大气污染程度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地摸清本地区的工业“三废”对河流、大气、水源的污染情况及其危害程度。[3]在随后各地开展工业污染调查的过程中,水体中的残留农药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些地区则开展了农药污染调查。   通过调查,农药污染的问题开始引起地方和中央政府的重视。如,针对上述金华地区有机汞污染事件的调查显示,稻谷中的汞的最高含量达9毫克/公斤。随后,浙江省有关部门又抽查了30多个县市的粮食,发现部分地区大米汞含量较高。[4]另据1972年北京市卫生部门对居民食用的本地和外地商品粮、菜、果、鱼、蛋、奶、肉、食油等食品中所含的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进行的检测,在被检测的432件样品中六六六的污染率为100%;滴滴涕为27%;商品粮超标率高达73%;种鸡蛋中六六六、滴滴涕含量达3.5毫克/千克,超过标准3倍~4倍;猪肉中最高含量达20毫克/千克,超过标准5倍。这一结果引起了北京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5]1972年,上海市对剧毒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亦发现存在较严重的农药污染问题。《解放日报》据此撰写了《剧毒农药会污染环境和农作物 防治虫害的落后状态亟需改进》的内部参阅材料,提交给当年8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该材料指出:“剧毒农药中的汞、氯、砷等物质,毒性很大,容易溶解于水,被农作物和土壤吸收,就会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使用剧毒农药,还直接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在不少地方,江河、稻田中的鱼、虾、蟹、黄鳝等水生动物,显著减少。”这一情况引起了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的重视,他在此材料上批示:“此件特别值得重视,否则危害很大”。[6]此材料说明,当时人们已开始将落后的植保工作视为农药污染的重要原因。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农药污染调查包括针对农药中毒和药害的调查,与之前的农药污染调查有明显不同。它们基本都是在防治环境污染的理念和语境中展开的,也更多地关注农药隐性污染。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环保意识觉醒的表现与结果。   2.出口农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导致的不良影响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1972年中美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及中日建交,中国迎来了又一次建交高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商品的出口尤其是农畜禽产品的出口。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日益重视农药残留问题,纷纷制定了农药残留安全标准。中国农畜禽产品出口开始遭遇“绿色壁垒”的阻制。根据1972年5月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向中央反映的情况,从1971年底开始,瑞士的几家客户先后反映从中国进口的干全蛋和冰全蛋中滴滴涕等农药残余量大大超过该国规定。其中,瑞士巴塞尔州化学所对从中国进口的冰全蛋的检验结果显示:六六六+2-HCH(LINDAN)残存物的平均值(18个货样)超过了允许限度的18倍;滴滴涕的平均值+代谢物余渣同样高出允许范围的5倍。六六六最高的超过了33倍,滴滴涕最高的超过了12倍。据此,客户提出撤约、停供的要求,并告知银行退回信用证。中方不得已同意暂停交货。随后,奥地利、荷兰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该报告还引用劳动卫生研究所一位专家的意见,指出在蔬菜、水果、牛羊肉、猪肉、鸡肉等农畜产品中也都存在农药残留过高的问题。该报告认为,“农药残余问题,不单是关系到祖国信誉和蛋品出口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七亿人民健康的大问题”,建议尽快解决该问题。[7]同期,联邦德国反映从中国进口的烟叶中滴滴涕、六六六含量超过该国允许标准;加拿大反映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含汞量超过该国规定;日本则反映从中国进口的绿茶中发现滴滴涕、六六六和有机磷农药残留。[2](p.322)农畜禽产品出口是当时中国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外贸出口受阻进一步警醒人们重视农药污染问题。   (二)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开始向隐性污染拓展   上述农药污染情况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农药残留及其污染的严重性,促使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在实践中向防治隐性污染拓展。   1.限用或禁用的农药品种日益明确   20世纪50~60年代,我国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已逐步形成了比较详细的剧毒有机磷农药限用规定。进入70年代,随着人们对农药残留和污染的日益关注,非有机磷农药逐渐进入限用或禁用对象目录。1971年2月,农林部、卫生部和商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见》,同时附发了《几种常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及毒性比较表》,明确规定了有机氯制剂、有机磷制剂、硫酸铜、有机汞制剂、磷化锌和砷制剂等16种常用农药的使用范围。[8]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对非有机磷农药尤其是有机氯农药的限用范围做出规定。3月,国务院转发《农林部、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药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禁产并逐步禁用有机汞农药,[9]有机汞农药也成为70年代中央明令禁产、禁用的唯一一种农药。   2.关于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扩展到非有机磷农药   在《几种常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及毒性比较表》中,对14种有机氯制剂、有机磷制剂、有机汞制剂和砷制剂的安全间隔期作了简要规定。[8]1971年4月,农林部下发的《剧毒农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也对有机磷制剂、有机汞制剂和砷(砒)制剂的安全间隔期进行了规定。[10]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如,1973年6月,浙江省农林局发布的《关于在茶叶生产中合理安全使用农药的通知》中,规定了敌百虫、敌敌畏、杀螟松、二溴磷、马拉松、亚胺硫磷、乐果、鱼藤精、代森锌、三氯杀螨砜、乙硫磷和波尔多液共12种农药在茶叶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11]   3.农药残留量安全标准正式形成   20世纪70年代,中国加快了出台食品卫生标准的工作,制定出若干包含农药残留允许量的食品卫生标准,结束了农药残留允许量标准主要参照工业标准的历史。1972年4月,卫生部颁发的《粮食中有害物质允许限度及检验方法》规定,原粮化学毒物残留允许量,砷化物为1毫克/公斤(以二氧化砷计算),氰化物为5毫克/公斤(以氢氰酸计算)、汞化物(以汞计算)不得检出。[12]这是中央政府颁布的农业和食品领域的首个包含农药的毒素残留允许量标准。6月,卫生部又发出《为颁发试行粮食中有关毒物标准的通知》,规定了粮食(指原粮)中砷化物、汞化合物、磷化物、氰化物、马拉硫磷、有机氯、六六六、滴滴涕等与农药密切相关的毒物的最高残留允许量标准。(沈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沈阳市环境保护科研所编:《环境保护文件和标准选编》,1978年,第499页。)   4.低残留性开始成为农药发展重要目标   中央高度重视农药残留问题,并在1971年颁布的《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见》中提出:“要试制和生产效能高、毒性小的新农药。要研究农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以及长期使用农药对病虫产生抗药性的规律,做到安全、合理用药”[8]。为了迅速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替代工作,1973年初,中央农药小组(为了加强对农药工作的领导,1971年3月23日,国务院在转发农林部、卫生部和商业部联合提交的《关于安全使用农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由农林部、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外贸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组成农药小组,负责研究有关农药生产、使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作问题,由农林部负责召集。)专门分赴各省市了解农药的生产与使用情况,以制定全国农药发展规划,力求尽快以高效低毒新农药代替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等高残留或剧毒农药。[13]   (三)农药污染防治理念逐渐向环保型转变   随着环保意识逐渐觉醒,中国现代环保理念逐步形成,越来越多的文件和报刊开始使用“污染”、“公害”、“保护环境”等现代环保概念。在此背景下,人们看待和应对农药污染的理念逐渐从生产安全和劳动卫生转向环境保护。1971年3月,《关于安全使用农药问题的报告》提出,“我国使用的西力生、赛力散、富民隆等汞制剂剧毒农药,不仅污染衣物,还污染土壤、水源,对人畜危害很大。”[9]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使用“污染”的概念来描述农药的危害,是中央层面应对农药污染理念开始转变的重要标志。此后,中央和地方的文件及报刊在述及农药危害时开始频繁使用“污染”、“公害”等概念。农药污染防治理念的环保型转向日趋明显。   (四)“综合防治”植保理念再受瞩目   20世纪70年代初,长期依赖农药的植保方针导致的中毒事故频发、病虫害抗药性增强、药治成本提高以及农药供给不足、农药隐性污染显现等因素,再次促使人们积极探索和应用非化学植保手段,生物防治和抗性良种培育推广是最具代表性的非化学植保手段。1970年,全国掀起微生物农药土法生产的群众运动,杀螟杆菌迅速普及。[2](p.436)1972年,全国农林科技座谈会将“利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研究”确立为重大协作项目。同年,中央又在广东省召开全国生物防治协作会议,以推动该项目的落实和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生物防治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到1972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已达到500万亩左右。(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编:《中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一九八三年度)》,1985年,第234页。)抗性良种培育推广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如,70年代初,福建省曾大面积推广种植珍汕97、珍龙13、窄叶青等抗病品种,稻瘟病害情得到控制。[14]   在此过程中,“综合防治”的植保理念重回人们的视野并受到重视。如,1972年12月,湖北省召开的全省生物防治协作会议就明确指出:“植物保护工作是包括多方面的,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只有这样,采取综合防治,才能达到全面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15]这表明,在一些省份综合防治已成为开展植保的方向。   与此同时,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相对趋于稳定,植保工作逐渐回归正轨。到1972年,湖南、北京、宁夏、湖北、青海、山东、广西、河北、甘肃、安徽、吉林等省(市、自治区)逐步恢复了各级植保机构。1973年,农林部成立农业局,内设植物保护处,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口岸及国内植物检疫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快了植保体系的恢复和建设。据20世纪70年代中期统计,全国基层植保队伍已发展到40万人~50万人,[16]为非化学植保手段的探索和植保理念与方针的转变准备了重要的组织条件。   在上述基础上,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了农药污染问题。会后,国家计委在上报国务院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农业由于大量使用某些化学农药,许多农副产品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毒”,建议“对防止农药对土壤和农副产品的污染……也要采取有效措施”。[17]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则要求今后要“努力发展新化学农药,尽量做到效果好,对人畜毒害低,对农作物、水源和土壤残留少。逐步减少滴滴涕、六六六等农药的使用”[17](p.6)。从这两份文件中使用“残毒”、“残留”两个概念以及特别要求减少高残留有机氯农药用量来看,显然主要是指农药残留导致的隐性污染,标志着农药污染防治重心的转移,亦说明“综合防治”植保理念基本形成。试行草案还明确要求:“植物保护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采取生物的、物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保护和繁殖益虫,以虫治虫,消灭害虫”[17](p.6)。可以看出,非化学植保手段已被赋予了环保内涵,“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已呼之欲出。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的发言则明确将非化学植保手段作为农药污染防治手段来看待,指出:“有的地区采用生物、物理方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用灯光等诱杀害虫,这样就可以少用或不用农药。避免污染环境、污染农作物”[18]。综上所述,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为标志,农药污染防治工作转型基本完成。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大大加快了植保方针的转变进程。1974年,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根据农林部下达的《农林牧副渔业一九七四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草案)》的要求,主持召开了“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学术讨论会”。此次会议总结了中国植保科技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植保经验,提出了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作为中国植保工作方针的建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建所四十周年志略 1957~1997》,1997年,第3页。)经充分准备,1975年5月,农林部在河南新乡召开了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植保工作的经验教训,批判了各地植保工作中存在的“对病虫害危害的严重性、复杂性和与病虫害斗争的长期性认识不足,抓得不力”等突出问题,正式确立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调“把‘防’应作为贯彻植保工作方针的指导思想,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为害的目的”。[19]综合防治理念亦由传统的综合防治提升为综合治理,中国植保方针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大大推动了非化学植保手段的探索与应用。至为重要的是,非化学植保手段已被作为应对农药污染的方式,农药污染防治手段大为拓展。至此,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转型正式完成。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现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初步实践与成效   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完成转型后,即付诸实践,到20世纪70年代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限用和禁用的主要对象从剧毒有机磷农药转向高残留农药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农药的高残留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1974年8月,国家计委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对于茶叶、烟叶、水果、蔬菜等作物,要分别禁止和限制使用滴滴涕、六六六、汞制剂、砷制剂等高残毒农药”[17](p.17),表明中央开始明确从高残留角度要求限用汞制剂和砷制剂。同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的《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提出:“当前,在农副产品出口基地以及茶叶、烟叶、中草药、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产地,要求停止使用高残毒的农药。到1980年,在农业生产上,做到基本上不再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汞制剂等残毒大的农药和3911、1059、氟乙酰胺等剧毒农药”。[17](p.25)这一规划不仅扩大了限用农药的范围,还首次提出了未来禁用农药的目录和时间表。此后,中央又多次发文强调要贯彻落实相关规定。1978年12月,中央批转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甚至要求在8年内基本解决有机氯农药导致的食品污染问题。[17](p.73)   (二)农药安全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这一时期,不仅农药残留量安全标准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毒性与残留划分标准建设也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制定上述农药残留安全标准的基础上,经过更深入的调查研究,1977年10月,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林部、外贸部、铁道部、交通部、石化部、供销总社和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试行粮油等十四项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和十二项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马拉硫磷、磷化物、氰化物、氯化苦、二硫化碳、砷、汞、六六六和滴滴涕等在原粮、薯类、牛乳和乳制品、肉、蛋和蛋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中的残留量允许标准。[20]农药残留安全标准所涵盖的农药和食品种类进一步扩展。   在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建设上,20世纪70年代之前,虽出台了关于农药用量、用法、频次和安全间隔期等的若干规定,但缺少系统性和统一标准,不利于农药的安全使用和农药污染防治。70年代,中央开始加快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制定工作。1974年5月,农林部科教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农业环境保护科研协作会议,正式启动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研究工作。1975年3月,浙江农业大学主持召开了全国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科研协作座谈会。会议根据各地科研成果和用药经验,提出了有机砷、乐果等在水稻、青菜上的安全使用标准的初步意见。[21]1978年11月,农林部在杭州召开全国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审定会,讨论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科研协作组提出的试行标准草稿和制定标准的依据,初步审定了农药在粮、棉、果、蔬、烟、茶等作物上的安全使用试行标准。[22]1979年2月,农林部颁布试行这一标准。试行标准涵盖了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苹果、柑橘、青菜、大白菜、豆芽菜、萝卜、黄瓜、烟草、茶叶共13种作物和六六六、甲(乙)氯粉、90%高丙体六六六、稻脚青、稻宁、杀螟松、倍硫磷、异稻瘟净、西维因、除草醚、多菌灵、绿麦隆、滴滴涕、1605、乐果、敌百虫、辛硫磷、亚胺硫磷、敌敌畏、马拉松共20种常用农药;对常用药量、最高用药量、施药方法、最多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23]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   在农药毒性和残留划分标准建设上,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以农业科技出版物的形式划分了农药的毒性。70年代初,一些中央文件在参考之前的研究及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划分了若干农药的毒性。(如,1971年农林部、卫生部和商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见》的附件《几种常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及毒性比较表》,即初步划分了14种有机氯制剂、有机磷制剂、有机汞制剂和砷制剂的毒性。)但一直没有制定、发布正式的农药毒性划分标准及农药残留性标准。直到1975年,石化部下发《征求关于划分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概念的初步意见的函》,提出了农药的高效、低毒、低残留概况和划分标准,并将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艾氏剂、杀螨砜、三氯杀螨砜、杀螨酯等列为高残留农药。[24]这一文件的出台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努力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为更好地实现限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目标,中国政府日益重视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生产问题。这一时期中央下发的相关文件均要求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1975年5月,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的10年规划意见》将“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逐步取代高残留的有机汞、有机氯和剧毒的有机磷等农药”作为农药发展十年规划目标,并要求到1980年,六六六农药中无杀虫效果的成分,要提取综合利用50%,到1985年,六六六农药中无杀虫效果、但又严重污染环境的成分要全部提取出来,生产其他产品。在其附件《1976~1980年对有关方面环境保护的要求》中,则要求1980年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占全部农药的60%以上。[17](pp.41, 42, 44)1976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经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则将“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量的新农药,减少对农副产品的污染”,作为“五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之一。[17](p.58)   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还召开了一系列会议,推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工作。如1973年8~9月,燃化部在江苏省南通市召开了全国燃化系统农药会议。会议要求要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逐步减少六六六和滴滴涕、取代汞制剂等高残留农药,同时还强调要优先安排生产高效、低残留农药的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建设。[25]1978年,化工部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召开了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究和生产以替代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为主题的座谈会,交流各地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24]   为寻找能替代有机氯农药的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生产技术,1978年7月底至10月初,化工部组织氯碱、农药中间体生产技术考察组,先后对法国、美国、联邦德国、瑞典、瑞士等国进行了考察。农药中间体小组考察了苯酚、间甲酚、甲萘酚等14种农药中间体及农药西维因的生产技术。[26]通过考察,当年即引进了一套1.2万吨/年的间甲酚生产装置,该装置建在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向阳化工厂。同年,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又批准了化工部关于引进农药和中间体的建议,并专门批拨了数亿美元的引进资金。[24]   (四)培育推广抗病害的作物品种   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出台之后,农业防治的基础地位得到加强,抗性良种的选育推广受到更大重视。这一时期,各地选育推广了早稻广陆矮4号、圭陆矮、珍汕97、珍龙13、窄叶青、红410等抗病水稻品种;陕4、陕401等抗病棉花品种;泰山4号、丰产3号、郑州1号、农大139、北京10号、东方红3号、博爱742号、扬麦4号、凡6、凡7、绵阳11等抗锈病小麦品种;吉单101、中单2号、四单8号抗病玉米品种。这些抗性良种的种植推广,在控制病害、增加产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如,河南省70年代以前种植的棉花品种都不能抗棉花枯、黄萎病,致使该病害逐年加重。70年代先后引进了陕4和陕401等品种,使重病区每公顷棉花产量从300千克上升到750多千克。[14](p.547)   (五)积极开展生物防治   如上所述,在农药污染防治工作方针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植保方针转变的过程中,生物防治已开始受到重视。20世纪70年代后期,生物防治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为提高生物防治技术,1975年5~7月间,中国科学院组织害虫生物防治考察组先后赴瑞典和加拿大进行考察。通过考察,进一步明确了生物防治在减轻农药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27]为推动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1976年和1977年连续召开了两次全国生物防治工作会议,在全国掀起了生物防治运动。同期,各地还举办了一系列病虫生物防治技术训练班。   在上述举措的推动下,到1976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已达到5600万亩(详见《第一次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研写组编:《中国环境政策资料选编》二,1983年,第35页;另有数据显示,1976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为5200多万亩,参见《我国农村利用有益生物防治病虫害 一九七六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达到五千二百多万亩》,《人民日报》1977年6月16日。),1981年进一步扩大到1.4亿亩。[28]在害虫天敌繁育方面,赤眼蜂、金小蜂、平腹小蜂、瓢虫、马蜂、草蛉等益虫被各地用于防治多种粮、棉、油以及果树害虫。这一时期,中国还首创利用柞蚕卵和蓖麻蚕卵繁殖赤眼蜂,防治农林害虫的新技术。1978年,农业领域的放蜂面积达到67.9万公顷。[16](p.509)在农用抗菌素培育推广方面,白僵菌、杀螟杆菌、青虫菌、“7216”等被用于防治虫害,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庆丰霉素、内疗素、灭瘟素等抗菌素被用于防治农作物病害。据不完全统计,1977年全国从事农用抗菌素科研工作的单位达到120个。全国使用农用抗菌素防治病虫害的面积已从1972年的3万多亩,发展到1977年的2800多万亩。[29]   (六)开展针对农药残留的调查和研究   20世纪70年代,随着农药隐性污染的显现与现代农业环保事业的兴起,各地更有意识地从农药污染防治角度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为了准确掌握农药的污染状况和危害,并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中央通过召开会议、出台文件等举措,推动各省市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农药污染防治调查和研究。如,1977年1月,石化部、卫生部和农林部联合召开全国农药毒性残留问题座谈会,讨论了农药毒性残留科研规划纲要及实现措施等。1974~1978年,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局和国家商品检验局,先后发出《关于开展蛋品及其他农畜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检验问题的通知》、《对农药残留量进行普查的通知》和《关于普查农副土特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量问题》,要求各地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调查。[30]1977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则明确要求各地须在1980年底以前,初步查清化学农药对农业的污染危害情况,[31]进一步推动了全国性农药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调查研究,也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农药污染的危害性,并为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转型,进一步推动了农药污染尤其是隐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其间制定实施的若干农药污染防治举措也取得了一定效果。有机氯农药用量占比,从50~60年代的80%左右下降到70年代末的50%左右。(根据诸省级农业志、环保志的相关资料整理估算。)各地农药中毒率也呈下降趋势。如,湖北省生产性农药中毒率从1971年的0.75%,下降至1978年的0.35%。[32]广东省新会县农药中毒率则从1970年的3.9%下降至70年代末的0.05%左右。[33]与此同时,生物防治在很多地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1974~1977年间,湖北省农科所与有关单位协作,在天门、汉阳、广济等县开展了以生物防治为重点的害虫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实践证明,不仅棉虫控制得好且化学农药用量下降了60%~90%,防虫费用减少了70%~90%,治虫用工下降了40%左右,每亩增产皮棉1~2成。棉花质量也有所提高。[34]1977年,山东省烟台地区在二代玉米螟虫重发生的情况下,以蜂治螟效果平均达到60%,比药防高出了24.9%;诸城县30个大队的48块地,玉米放蜂治虫田比药防田每亩增产70~100斤;定陶县坚持以瓢虫防治棉蚜虫,全县约节省农药700多吨、资金60多万元、劳动工日30万个;汶上县10个大队的生防棉田平均亩产皮棉86.4斤,比药防田每亩增产21.2斤。[35]   20世纪70年代农药防治工作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局限与意义   20世纪70年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虽已完成转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毕竟现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刚刚起步,受各种历史条件的制约,尚存诸多不足。一是低残留农药发展仍较缓慢。这主要是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农用工业发展以化肥与农机工业为重心、研制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投入高、周期长特点,以及国外企业严密封锁生产技术、技术转让费用过高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二是农药污染防治机构体系仍不健全,难以有效组织开展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农业植保体系虽恢复较快,但仍受到人员难稳定、报酬难落实、技术难提高等的困扰,农药污染防治政策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病虫害综合防治工作存在很多困难。如,选育推广抗性作物品种的持续性不足,品种更替不及时,导致抗性品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抗性下降的现象,致使某些病害再次猖獗,反过来刺激了农药用量的增加。很多地方的生物防治,因易受环境、气候、技术不成熟等因素影响,成本较高,效果不稳定,加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化学防治,轻生物防治”的思想,未能更大面积的推广。四是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尚有待加强。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此后的重要会议和文件中,虽一再强调要重视环保问题,但毕竟中国现代环保工作仍处于初创时期,生态环境形势尚不是很严峻,且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环保自然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足够重视,环保投资则一直未能列入计划,加之当时环保重点又在防治工业和城市污染方面,农药污染防治工作尚处于从属地位。   尽管存在上述不足,中国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转型仍具有重要历史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开辟了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后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理念、技术、制度与研究基础,确立了现代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尤其是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在替代高残留有机氯农药方面所做的一系列努力,为1983年正式宣布禁产并逐步禁用高残留有机氯农药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在世界环保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农药隐性污染防治的兴起,曾在世界环保史中具有特殊地位。卡尔逊的《寂静的春天》[36]一书,针对的就是滴滴涕导致的农药隐性污染。在该书的触动下,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初开始系统开展农药隐性污染防治工作,并形成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中国从70年代中前期开始系统开展农药隐性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此外,加速替代滴滴涕、六六六等有机氯农药,是当时农药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无论从时间还是内容来看,中国并未明显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全球农药使用大国,中国积极开展农药隐性污染防治工作,其对世界环保事业的贡献不言自明。况且,发达国家开展农药隐性污染防治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而中国则是在仍较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开始这一工作的,进一步凸显了这一转型的重要意义。   [ 参 引 文 献 ]   [1]浙江农业大学植保系化保教研室:《化学农药残留的研究(摘要)》,《科技简报》1978年第23期;《浙江省农业志》,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536页。   [2]曲格平、彭近新主编:《环境觉醒:人类环境会议和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5页。   [3]《关于工业“三废”对水源、大气污染程度调查的通知(1971年4月27日)》,湖北省档案馆:SZ67-04-0157-009。   [4]《浙江省农业志》,第1536页。   [5]《北京志·市政卷·环境保护志》,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6]《剧毒农药会污染环境和农作物 防治虫害的落后状态亟需改进(1972年8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A033-03-019。   [7]《关于我出口蛋品中含农药残余问题的报告(1972年5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A050-02-461-021。   [8]《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见(1971年2月18日)》,河北省档案馆:962-5-16-2。   [9]《转发农林部、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药问题的报告(1971年3月23日)》,湖北省档案馆:SZ67-04-0158-010。   [10]《关于下发“剧毒农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通知(1971年4月19日)》,湖北省档案馆:SZ67-04-0158-011。   [11]《关于在茶叶生产中合理安全使用农药的通知(1973年6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092-003-00145。   [12]中国农林科学院农业生物研究所、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情报所编:《污水灌溉资料汇编》,农业出版社1973年版,第168页。   [13]《关于发展高效低毒新农药生产的报告(1973年5月22日)》,湖北省档案馆:SZ107-05-0137-003。   [14]陈生斗、胡伯海主编:《中国植物保护五十年》,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52页。   [15]《关于湖北省生物防治协作会议情况的报告(1972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SZ128-1-473-010。   [16]《当代中国的农作物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0页。   [17]国家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编:《环境保护文件选编(1973~198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   [18]《卫生部谢华同志在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发言(根据记录整理 1973年8月11日)》,山东省档案馆:A176-02-0006。   [19]《关于印发〈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纪要〉的函(1975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45-5-366-28。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技术标准出版社1978年版,第1、77、78页。   [21]《全国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科研协作座谈会于杭州召开》,《农药工业》1975年第4期。   [22]《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审定会在杭州召开》,《环境污染与防治》1979年第1期。   [23]《农林部关于颁发〈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的通知(1979年2月15日)》,江苏省档案馆:4018-7-0643。   [24]尹仪民:《我国现代农药工业起步和发展的几个关键时期——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化学工业》2009年第7期。   [25]《燃化部召开全国燃化系统农药会议》,《江苏化工》1973年第2期。   [26]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编:《出国参观考察报告 美国、西欧农药中间体生产技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   [27]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编:《出国参观考察报告 瑞典、加拿大害虫生物防治概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76年版,前言。   [28]《中国农业害虫的生物防治工作》,《中国环境报》1985年7月27日。   [29]《我国农村开始推广使用农用抗菌素》,《人民日报》1978年1月3日。   [30]《关于开展蛋品及其他农畜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检验问题的通知(1974年9月2日)》,山东省档案馆:A050-02-0497-055;《对农药残留量进行普查的通知(1976年3月5日)》,山东省档案馆:A050-02-0540-012;《关于普查农副土特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量问题(1978年8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A050-2-567-069。   [31]《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在株州召开》,《环境科学动态》1977年第23期。   [32]《湖北省志·卫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250页。   [33]《广东省志·卫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34]《科技成果登记表——以生物防治为重点综合防治棉花害虫(1977年11月26日)》,湖北省档案馆:SZ122-4-0401-006。   [35]《关于印发〈一九七八年生物防治病虫害工作意见〉的通知(1978年1月19日)》,山东省档案馆:A119-04-174-001。   [36]〔美〕蕾切尔·卡尔逊著,吕瑞兰、李长生译:《寂静的春天》,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简介]张连辉,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李进纬,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53~2012年中国城乡环境关系的经济史研究”(13CJL007)和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949~2010年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史研究——以湖北、山东两省为例”(11YJC7902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杨文利]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4期